快递新闻 8月25日讯 8月4日,孙先生公司经理告诉他,有份非常重要的资料需要在8月10日前送到北京一位客户手中。由于时间紧,孙先生选择了李沧区一家快递公司“限时到”快递业务,并支付了150元快递费,要求快递公司在8月10前将资料送到北京客户手中。然而,直到8月12日上午,快递才送到。

  由于快递公司的延误,不仅生意未谈成,孙先生还受到公司的批评,让孙先生所在的公司无论是信誉还是经济上都遭受了损失。但当孙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退还三分之一的快递费用,产生的损失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孙先生遂投诉到李沧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纠纷的前后经过进行了详细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维修、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就本案来说,快递公司既然收取了快递费用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达,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的原因而延误了送达时间,应该退还孙先生的快递费用,对于孙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300元。

  日前,鉴于快递投诉不断增多,李沧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网点全的快递公司。如需寄送贵重物品或者对寄送时间等有较高要求时,则尽量选择邮政快递、EMS等;并尽量签订快递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签收时务必细心查验,查看快递物品是否存在延误、损坏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则应谨慎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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