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春炜通讯员刘文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而昨日,记者从省邮政管理局获悉,为共同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河北省邮政管理局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程序衔接。

  《通知》要求,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9年4月24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最晚在2010年9月30日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年检时,需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许可的快递企业如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根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其法人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据悉,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超范围、无证无照经营快递业务行为,并做好12305邮政业申诉中心与省12315指挥中心的沟通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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